金融審判實務系列
由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實踐中,一般不會讓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因此本文僅討論連帶責任保證下保證期間和保證人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依法律規定確定的,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能夠有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長期限。保證期間,既是保證人承擔保證義務的時限,也是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限。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為兩年。
按照《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因此,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都與時間有關系,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包括: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雖然債權人的債權還在,但喪失勝訴權,如果債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法院將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相應債務成為自然債務。訴訟時效經過后,債權人的權利還在,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一樣,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將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訴訟時效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按照《民法總則》******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而保證期間除按照法律規定外,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訴訟時效屬于可變期間,能夠發生中斷、中止。而保證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會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商業銀行一般會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具體的保證期間,由于目前普通訴訟時效已經改為三年,建議將保證期間約定為自主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如果債權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則從債權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作為債權人,應當在上述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期間一旦經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免除,此時債權人將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上述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即開始起算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因此,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起算。
我們可以將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理解為對連帶保證人的雙重保護,******重保護是保證期間,第二重保護是訴訟時效。一旦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次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歷史使命就完成了,開始計算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
在連帶保證中,對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簡要總結如下: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對保證人的雙重保護,二者不能并存。債權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起算。作為對保證人的雙重保護,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前后相繼的關系,先是保證期間,后是訴訟時效,二者不會發生交叉和重疊。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訴訟時效還沒開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3、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屆滿之日。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一旦開始起算,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在三年內,如果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也可以中斷和中止。
【裁判要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保證期間內,自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保證期間失去意義,保證債務從或然債務轉變為實然債務,應從上述通知送達之日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保證人訴訟時效后,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
【裁判內容】
******院在二審中,經審理認為:
五礦公司為(96)050號、051號、052號借款合同項下五礦冶煉廠的26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合同各方均無異議。上述三份合同履行期限均截至1997年12月30日,保證期間約定為2年。故上述三份合同保證期間應為1997年12月30日~1999年12月30日。
由于五礦公司對債權人分別于1998年12月7日、1999年1月17日、19日向五礦冶煉廠和五礦公司發出的《催還逾期貸款通知書》表示認可,因此,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保證期間失去意義,保證債務從或然債務轉變為實然債務,應從上述通知送達之日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對于債權人于1999年12月20日向五礦冶煉廠和五礦公司發出的三份《催還逾期貸款通知書》,由于沒有擔保人五礦公司簽章,因此不能證明債權人已經向擔保人主張的事實,原審對此未予認定正確。鑒于擔保人五礦公司對債權人于2000年6月15日、2001年1月15日向其直接送達《催還逾期貸款通知書》的事實表示認可,故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應分別于上述日期中斷。
五礦公司對債權人分別于2001年11月23日、2002年12月11日、2003年5月23日、11月12日以公證方式向其送達《催還逾期貸款通知書》的真實性和所要證明的問題無異議,因此,對債權人分別于上述日期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事實應予確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分別于上述日期再次中斷。
原審法院關于上述三份合同所涉擔保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判決五礦公司免除保證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自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特定報紙上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溯及至受讓之日。
【裁判內容】
******院認為:根據《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約定,本案借款期限為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3月30日,保證期限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即2003年3月30日。
鄉寧建行在保證期限內的2002年1月14日向鄉寧煤運公司送達了《履行擔保義務通知書》、2002年12月18日通過鄉寧縣公證處向鄉寧煤運公司送達了《履行擔保義務通知書》,此時開始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2004年10月20日,中國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和信達公司太原辦事處在《山西經濟日報》發布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關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證據”的規定,此時訴訟時效中斷。
2005年2月16日,信達公司太原辦事處和東方公司太原辦事處在《山西經濟日報》發布了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之后,東方公司太原辦事處分別于2007年1月26日、2009年1月20日、2011年1月10日在《山西經濟日報》發布了債權催收公告。根據《******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注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依據我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限度地保護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的規定,上述四次催收公告均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上述分析表明,鄉寧建行、信達公司太原辦事處、東方公司太原辦事處的歷次公告催收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且每次公告催收時間間隔均未超過兩年,故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裁判要旨】
自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裁判內容】
******院認為:本案中,王強出具的《承諾書》沒有注明保證期間,原審判決認定保證期間為六個月正確。如前所述,對于西峰農行2010年8月6日之前向王強公司發出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書》,除王強公司加蓋公章外,王強亦以加蓋個人名章或簽名的方式予以確認。雖然該通知書沒有單獨發給王強本人,但其作為王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以及本人應當對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均應清楚,因此,其加蓋個人名章或簽名的行為,應認定為西峰農行在保證期間內向王強主張了權利,并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裁判要旨】
自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保證人訴訟時效后,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
【裁判內容】
******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二年,從2000年8月20日至2002年8月20日。
2000年10月16日,原債權人撫順工行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糧谷加工廠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單,糧谷加工廠在該催收單(回執)上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明確表示愿意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以及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應當認定原債權人撫順工行已經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糧谷加工廠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應從2000年10月16日起開始計算。
其后,原債權人撫順工行分別于2002年7月31日、2004年5月24日以公證方式向保證人糧谷加工廠主張了權利。2005年9月30日,原債權人撫順工行與長城資產公司在《遼寧日報》刊登《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保證人的義務,公告中保證人為糧谷加工廠。2007年6月30日,長城資產公司在《遼寧日報》發出債務催收公告;2009年6月15日,長城資產公司在《遼寧法制報》上發出債務催收公告,上述公告中保證人均為糧谷加工廠。2011年1月26日,長城資產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從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本案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且在以后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依法主張了權利、履行了債權轉讓的依法通知義務。糧谷加工廠主張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糧谷加工廠認為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債權人在其后主張權利亦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見,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主張了權利,已開始計算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故糧谷加工廠的該項申請理由亦不成立。
在連帶保證中,關于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以及保證人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再次總結如下: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對保證人的雙重保護,二者不能并存。債權人首先需要在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起算。作為對保證人的雙重保護,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前后相繼的關系,先是保證期間,后是訴訟時效,二者不會發生交叉和重疊。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訴訟時效還沒開始起算,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
3、連帶責任保證人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次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起算,不是借款到期日也不是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屆滿之日。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一旦開始起算,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三年的規定,在三年內,如果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也可以中斷和中止。
來源:老孫聊風控 微信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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