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批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為個人提供經營性擔保業務,其擔保收入能否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
答:《******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根據國辦發〔2000〕59號文件中“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的法規,就有關免稅的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免稅范圍:(一)“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經******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并按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規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凡收費標準超過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規標準的,一律征收營業稅。(二)“從事擔保業務收入”是指本條******款所稱單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蛟贀H〉玫膿I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免稅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向同級財政、地方稅務局提供本地區經******經貿委審核批準納入全國試點范圍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由財政、地方稅務局審核后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免征營業稅?!?/p>
免稅期限:營業稅免稅期限為3年,免稅時間從納稅人享受免稅之日起計算?!?/p>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免稅管理辦法?!?/p>
根據上述規定,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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